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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芮城出土戰(zhàn)國銅戈

山西芮城出土戰(zhàn)國銅戈

選自《考古》1989年01期,楊明珠

1986年4月,山西省芮城縣大禹渡鄉(xiāng)成村村民張高文在掘土時,發(fā)現(xiàn)銅戈一件,遂將其捐送于該縣博物館

此戈援長16.5、內(nèi)長8.4厘米。援狹長,隆脊有棱,鋒部上揚,本部微凹呈弧形,長胡,闌側有三個長方形穿,內(nèi)末略上翹,中有一穿,下齒突出,援、胡、內(nèi)均有利刃(圖一)。

戈內(nèi)正面鐫有銘刻。此戈從形狀看,并參之以往發(fā)表的有關考古資料,可以斷知當是戰(zhàn)國時期的三晉兵器。再者,戈銘的“命”“工帀靈”,亦是三晉兵器刻銘上的基本語詞和職官,反映出三晉兵器在鑄造及銘刻制度上的明顯地方特點,即:1.由造器之地的掌政者,或地方上的最高掌政者為監(jiān)造(國都則由中央官員如相邦或邦司寇等監(jiān)造);2.有主持鑄造兵器和直接鑄造兵器的職官。也就是說,皆從屬于統(tǒng)治階級的嚴格檢驗與管理。但由于韓、趙、魏國屬不同,其管理監(jiān)造制度、銘刻格式自然也存在著某些差異。黃盛璋先生曾根據(jù)多年發(fā)表的三晉各國兵器材料,對此作過一番比較(黃盛璋:《試論三晉兵器的國別和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古學報》1979年1期)。現(xiàn)依其對比的圖表,略加整理,詳示如下:

上表所示既可以說是筆者前述的一個佐證,同時,據(jù)此又可進一步看出,此戈當屬三晉之一的魏國所造(當然還有鑄地可證,詳見后文)。如魏"廿三年部命(令)垠右工帀(師)口冶良”(現(xiàn)藏中國歷史博物館)、“卅二年業(yè)蜂(令)□□左庫正帀(師)巨冶山”(《三代》20*23.1)、“卅四年邨(頓)丘命(令)燮左工帀(師)哲(誓)冶夢”(《考古》)”73年3期56頁)、“四年咎奴薯.命(令)壯罌工帀(師)□疾稔問(《三代)》20.25.2)等戈,其銘文格式皆與此戈相同。

此戈銘曰:“十八年,莆反命籥,左工師即,冶口”(圖二、三),命即令,即蒲坂之令。冶的名字不甚清楚。工師二字合文,其職責是掌管百工和官營手工業(yè),這里是兵器的主辦者或監(jiān)工者,如《禮記?月令》鄭玄所注“工官之長”。《荀子?王制篇》云:“論百工,審時事,辨功勞,尚完利,便備用,使雕琢文釆不敢專造于家,工師之事也”。《呂氏春秋?孟冬紀》亦載:“命工師效功,陳祭器,按度程……必功致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高誘注云:''物,器也。勒銘工姓名著于器,使不得詐巧,故曰以考其誠”。冶是當時鑄造兵器的直接掌管者或鑄造者,主要掌握兵器的合金比例。正如《考工記》所云“冶氏執(zhí)上劑”。至于戈銘“籥”、“即”及“冶”下之字,當系人名,即上述三個職官的名字。

戈的年代及鑄地,銘記有“十八年”,“莆反”。我們知道,三晉之器多刻本國紀年。故此銘“十八年”者,應是魏某王十八年。莆反,為地名。反又作坂,阪。故城在今山西省永濟縣蒲州鎮(zhèn)東南隅,相傳為帝舜所都。《史記?五帝本紀》集解引《地記》曰:“河東縣二里故蒲坂城,舜所都也。”《讀史方輿紀要》四^一平陽府蒲州條亦云:?古蒲坂,舜都也。“本名蒲,又名長原,長坂。春秋屬晉,戰(zhàn)國屬魏。《漢書?地理志》(卷二十八)注云:"故曰蒲”。又引應劭曰:"秦始皇東巡見長坂,故加反云”。蓋因坂、反同音之故。此后,《水經(jīng)注》、《元和郡縣圖志》、《太平寰宇記》、《讀史方輿紀要》等有關歷史地理要籍均沿用此說。如按照應劭所云,蒲反之得名,是始于秦始皇東巡之時,這顯然是秦統(tǒng)一六國之后。那末此戈在時代的先后與地名的起始早晩上就不相吻合了。也就是說,它就不應是戰(zhàn)國時期的魏國兵器,倒是統(tǒng)一六國之后的秦,起碼是秦始皇時代之物了。對照以往著錄及近年出土的秦國兵器,其銘刻雖與三晉接近,但“工師”二字決不合書,而且稱“工”不稱“冶",所鑄地名也往往刻于戈內(nèi)的另一面。這表明,此戈顯非秦國之器。要確定此戈的時代,看來仍有必要從地名考證入手。

究竟戰(zhàn)國時代有無蒲反?《漢書?地理志》(卷二十八)注在引應劭曰下,又引孟康曰:"本蒲也,晉文公以賂秦,后秦人還蒲,魏人喜曰蒲反矣”。故稱蒲反。但顏師古傾向的是前者,認為“應說是”。《水經(jīng)?河水注》亦二說并引。但孰是孰非卻未置肯否。孟說之事歷史上是否有之,尚有待進一步考證,這里姑且置之。不過,戰(zhàn)國時代確有蒲反(或作坂、阪)是勿庸置疑的。眾所周知,戰(zhàn)國時代在三晉范圍內(nèi),曾廣泛流通著幾種形制的貨幣,其中一種銘為“蒲反"或“莆反一所”,“莆反"幣在山西運城市和萬榮縣均有發(fā)現(xiàn)。至于歷史文獻中有關材料,也時有所見。如《水經(jīng)?河水注》引汲冢《竹書紀年》曰:''魏襄王七年(公元前312年),秦王來見于蒲坂關"。《史記》魏世家和秦本紀記載更為明確。如:魏襄王“十六年秦拔我蒲反、陽晉、封陵"。“十七年,與秦會臨晉,秦予我蒲反"。秦昭襄王“四年,取蒲阪”。“五年,魏來朝應亭,復與魏蒲阪。”云夢睡虎地十一號墓出土秦簡中有記云,于秦昭襄王五年''歸蒲反”。按,魏襄王十六年、十七年,與秦昭襄王四年、五年、均為公元前303年和公元前302年。《史記?六國年表》與《資治通鑒》中對這兩件事也有記述。又《史記?秦本紀》:"(秦昭襄王)十七年,……秦以垣為蒲阪、皮氏”。索引曰:“為當為易,蓋字訛也正義云:’'蒲阪,今河東縣也。‘'事在公元前290年。由此可證,此時非但蒲反(或作阪)已有,而且是秦塊兩國交兵爭奪的要地,其間曾幾度入秦。但蒲反(阪)最后入秦,當是公元前290年。即當在《史記?魏世家》所云魏昭王“六年,予秦河東地方四百里”之內(nèi)。《資治通鑒》周赧王二十五年,''魏入河東地四百里"下注云:"河東地,蓋安邑、太陽、蒲坂、解縣瀕河之地也。"時秦遂以魏所獻之地設了河東郡,此后蒲反(阪)擬再未歸魏。即便算到公元前286年,也就是秦昭襄王二十一年,"(司馬)錯攻魏河內(nèi),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秦本紀》),魏之河東可以說已盡入強秦之手,其時是在魏昭王十年。由是看來,此戈的時代下限最遲也不會晚于這時。然魏昭王十年與戈銘所記之年已無甚相關To而在此之前,魏文侯、武侯、惠王、襄王均有十八年甚至更長。據(jù)今發(fā)掘所見,戰(zhàn)國初期尚未發(fā)現(xiàn)魏有此種形制和銘記格式的兵器,它的大量應用,并成為一種定制,是在戰(zhàn)國中期以后不斷發(fā)展、擴大,逐漸趨于完備的。因之此戈之年代絕非屬于還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的戰(zhàn)國早期,而當是惠王以后襄王之前較為合理。惠王十八年是公元前352年,襄王十八年為公元離301年,此時距秦統(tǒng)一僅80年,距魏王假亡魏(公元前225年)亦不過76年。因此,不論是從時間上看,還是結合前述戈的形制、銘文格式等特點看,此戈很可能是魏襄王十八年之物,時當戰(zhàn)國中期偏晚。

據(jù)目前所掌握的三晉戈資料,屬魏國各地方鑄造者,有朝訶(歌)、龔(共)、莆子、陰晉等,卻尚未見到銘有“莆反"的兵器。此戈的發(fā)現(xiàn),無疑為我們研究魏國的兵器增添了新的資料。同時,此戈的發(fā)現(xiàn),也與以往出土的“莆反”布在時代、鑄地上起到了相互印證的作用,并以雄辯的實物資料,糾正了應劭及一些有關歷史地理文獻中陳陳相因,認為蒲反之得名是在秦時的錯誤說法,進一步證實了該地在戰(zhàn)國時期,至少在戰(zhàn)國中期就已起用此名。再者,根據(jù)黃盛璋先生對岀土三晉兵器、錢幣和銅器銘刻中鑄造地名的分析研究,我們也不妨試作推斷,即正如魏國的陰晉、宅陽、共,趙國的茲氏、武平、邪,韓國安陽、申陰等三晉各地既有兵器鑄造,又有錢幣鑄造一樣,此地在戰(zhàn)國時期也一定具有相當?shù)囊辫T設備和作坊,乃至是當時魏國治鑄的小中心(與國都大梁相對而言)。因為,在此一帶(主要是中條山)不僅蘊有豐富的銅源可供釆用,而且實有冶鑄的先例可使其效法。據(jù)地方志書所載,黃帝曾釆首山(今永濟縣境,系中條山之一段)之銅而鑄九鼎,魏國早期所都安邑(今山西夏縣西北)時,也曾鑄造過大量的“安邑一祈”、‘'安邑二析”貨布。近年來又在其遺址上揀得多塊戰(zhàn)國圜錢錢范。迄至漢代,這里的冶鑄仍較發(fā)達。《金石索》與《貞松堂集古遺文》中,分別收錄銘有:''莆反首山宮銅雁足燈''和“莆反迎光宮銅鼎蓋”兩件珍品。1979年山西省博物館在太原冶煉廠又揀得一件銘為“莆反田官”量器(喬淑芝:《莆反田官器考》,《文物》1987年4期)。另外,還有運城市境中條山上刻有“光和二年”、“中平二年”題記的漢代采銅遺址,以及很早就被發(fā)現(xiàn),至今仍為國家重點開釆的垣曲中條山銅礦等等,都可說是筆者上述推斷的思想基礎與持之賴之的重要依據(jù)。

附記:本文在撰改中,曾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張彥煌,運城地區(qū)河東博物館曲公游、王寄生等先生熱情幫助,文中照討系芮城縣博物館趙家有同志拍攝,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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