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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導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2.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概述 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認識 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交納內容 5.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 6.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立的意義 7.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定義 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意義 9.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支付情況是什么 10.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意義何在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統(tǒng)一制度、統(tǒng)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統(tǒng)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在規(guī)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2.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概述

黑龍江省旅游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fā)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條新建的旅游區(qū)(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發(fā)布時間

(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yè)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qū)內開發(fā)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實施旅游管理,進行旅游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fā)展旅游業(yè)應當突出冰雪、森林、濕地、火山、北方城鄉(xiāng)風光、北疆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邊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堅持合理開發(fā)、科學管理、永續(xù)利用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充分發(fā)揮旅游資源優(yōu)勢,為旅游者提供優(yōu)質、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fā)揮主導作用,把旅游開發(fā)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協(xié)調,優(yōu)化旅游環(huán)境,保證必要的投入。對有旅游發(fā)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的旅游業(yè),應當給予扶持。

第五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fā)旅游資源,依法從事旅游經營。

第六條

授權省旅游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行署)、縣(市)旅游管理機構依照管理程序,負責本轄區(qū)內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促進旅游業(yè)的發(fā)展。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fā)與保護

第七條

旅游資源開發(fā)應當遵循旅游經濟規(guī)律,面向市場,避免低品位和重復建設,尊重和滿足不同國別、地區(qū)和消費者的需求。

第八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和計劃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區(qū)(點)的規(guī)劃、開發(fā)。

第九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旅游資源特點,編制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全省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市(行署)、縣(市)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由本級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征得上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重點旅游城市新區(qū)規(guī)劃和舊區(qū)改造,應當統(tǒng)籌考慮旅游功能。旅游項目的建設與開發(fā),應當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

旅游區(qū)(點)的規(guī)劃和旅游建設項目應當與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相協(xié)調,并進行環(huán)境影? ?評價。

第十條

申請建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qū),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申請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qū),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和森林公園內進行旅游項目開發(fā)建設的,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計劃部門立項。

第十二條

在旅游資源開發(fā)中,不得損毀國家、省、市確定的歷史遺址和保護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旅游區(qū)(點)采礦。

禁止在旅游區(qū)(點)砍伐古樹名木、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等。

第三章 旅游經營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旅游區(qū)(點)、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yè)和旅游定點餐館、商店、車船公司以及其他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tǒng)稱旅游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旅游業(yè)務經營范圍;

(三)有經營旅游業(yè)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不得在旅游區(qū)(點)建設損害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旅游區(qū)(點)景觀的項目;不得經營賭博、淫穢等有損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樂項目。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提高從業(yè)人員素質,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和職業(yè)技能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經檢驗合格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fā)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必要時應當向旅游、經貿、公安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項目和大型游樂場以及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其設備、設施實行國家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產品許可證和經國家認可的檢測部門核發(fā)的安全許可證,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按照規(guī)定主動接受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技術檢驗部門對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旅游區(qū)(點)設置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的標志;對可能給旅游者造成危險情況的旅游設施和游覽地,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游經營者不得誤導旅游者,由誤導而誤簽合同引起爭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或者約定;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提供服務;

(三)低于旅游經營成本削價競爭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六)欺詐和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七)未按照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檢查、收 費和罰款。

第二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自組外聯(lián)的客源,屬于商業(yè)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或者轉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積極引導、扶持旅游經營者開發(fā)生產旅游紀念品、工藝品、食品、旅游服裝、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yè)應當加強經營管理,保證商品質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標明相應級別定點旅游商品字樣。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旅游業(yè)務。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得非法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旅行社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游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同類性質的企業(yè))。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設立下列機構或者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一)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旅行社或者旅游機構在本省設立的常駐機構;

(二)在本省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際旅行社經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yè)務和邊境旅游業(yè)務。

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經營邊境旅游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和邊境旅游團隊,應當分別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境手續(xù)。

出境旅游團隊的領隊應當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統(tǒng)一核發(fā)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領隊證。

第二十九條

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fā)的出入境函件。

嚴禁偽造、涂改或者倒賣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者償還債務的憑證。旅行社發(fā)生合并、分立、轉讓、破產等情況需要清理財產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yè)財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在接到終止旅行社經營的通知后,應當于30日內結清并退還該旅行社(清算機構)保證金本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十二條

接待外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旅游團(者)的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應當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定點證書,并掛牌經營。

第三十三條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實施對旅游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謂進行廣告宣傳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對開業(yè)未滿1年的旅游涉外飯店,實行預備星級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旅游飯店管理公司,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餐館、商店、飯店、旅游客運車船公司、旅游商品生產企業(yè)、文化娛樂場所等從事旅游活動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核,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頒發(fā)旅游定點單 位資格證書和標志,并予以公布。

定點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凡專門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船,須由其主管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資質認定,頒發(fā)統(tǒng)一旅游標志。

第三十七條

對旅游區(qū)(點)實行質量等級標準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旅游區(qū)(點)評定等級。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旅游區(qū)(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

第三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接待的需要,按照規(guī)定標準,在旅游區(qū)(點)設置停車場所和衛(wèi)生、通訊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設施,其設施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qū)景容。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旅游區(qū)(點)的環(huán)境整潔和美觀,維護旅游秩序,愛護旅游設施。

第四十一條

在旅游區(qū)(點)內或者周圍,不得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出租景觀,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四十二條

導游人員(含兼職導游人員)應當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按照規(guī)定領取導游證,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景區(qū)景點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涉外飯店、旅行社的總經理和部門經理以及導游人員、出國(境)旅游團組領隊的培訓。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四十六條

申請開辦旅游專業(yè)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備案。各級旅游培訓中心的設立,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服務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時間、費用等有關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旅游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

(三)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旅游資源、環(huán)境和設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規(guī)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fā)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申訴? ??者投訴;

(三)向有關部門和組織申訴或者投訴;

(四)有仲裁協(xié)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接到投訴者的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限為60日,請求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部門和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旅游區(qū)(點)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和未經批準在旅游區(qū)(點)采礦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受條件限制不能恢復原貌的,按照其損毀程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旅游區(qū)(點)砍伐古樹名木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yè)整頓15日至30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公告其培訓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營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訴或者年度復核、審驗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可以撤銷其旅游定點單位的資格或者降低星級飯店、旅游區(qū)(點)的等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游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yè),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服務設施,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yè)。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應用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認識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1995年,國家旅游局頒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隨后國家旅游局又發(fā)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辦法》、《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使該項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國家旅游局還同時發(fā)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對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管理、理賠、監(jiān)督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不能作為保證金的繳付和抵押形式。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程序作出。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30萬元;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10萬元;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交納內容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擴展資料:注意事項:保證金屬于繳納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比例從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費。保證金的管理實行統(tǒng)一制度、統(tǒng)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家旅游局統(tǒng)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實施管理。

由于旅行社對參團游客擅自分團、脫團及滯留境外、逾期返程需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旅行社有權根據游客的實際情況收取保證金,具體保證金的標準以及收取和退換方式則由雙方另行約定。

5.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議

20萬元。

根據09年新的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國內旅游質量保證金是20.國際旅行社是120萬。開分社要看是做出境與否。詳細情況直接查詢“旅行社條例”,有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

6.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立的意義

一、? ?際旅行社,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的,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100萬元人民幣;二、國內旅行社,10萬元人民幣。

7.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定義

20萬元。 根據09年新的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國內旅游質量保證金是20.國際旅行社是120萬。開分社要看是做出境與否。詳細情況直接查詢“旅行社條例”,有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

8.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意義

除非停止經營,否則不存在有效期限一說。

按我國《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

旅行社終止經營,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退還保證金;旅行社破產或解散時,保證金按本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置。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guī)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yè)的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9.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支付情況是什么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旅行社分社的質量保證金仍然還是要存進當地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進行統(tǒng)一的監(jiān)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

10.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意義何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guī)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yè)務的銀行,由國家旅游局指定。國家旅游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并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商業(yè)銀行作為保證金存儲銀行。

  第四條 旅行社須在國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yè)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xù),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guī)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xù)。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條 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xù)。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xié)議書》(附件1),并將復印件送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xù)存手續(xù),銀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注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 ??行提供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附件2)。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擔保期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xù)辦擔保手續(xù)。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yè)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銀行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第十二條 發(fā)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fā)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fā)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和定期通報保證金情況信息,具體通報內容和方式如下:

  (一)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劃撥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發(fā)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原《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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