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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轮滑板怎么下坡视频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

导读:游轮滑板怎么下坡视频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 1.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 2. 轮滑上坡下坡教学视频 3.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教程 4. 滑轮滑初级教学视频 5. 轮滑滑行教学视频 6. 轮滑下坡技巧视频 7. 轮滑上下坡技巧视频 8. 轮滑基础教程视频 9. 轮滑初步教学视频 10.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完整版

1.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

飘移板特色: 重量轻、体积小、易携带、你可以把它带到任何地方。想走就走、想滑就滑。两个轮子是独立的,一只脚踩一个??苛浇虐诙敖恍栌媒磐苹?,可做各种花式变化动作。速度快慢自由掌握、方向自由变化、可原地旋转。上坡下坡时,可以S形摆动,像条鱼一样游动。平坦的路,它将成为最小的最轻的交通工具,在人群中穿梭。配合扭腰、扭臀的运动,可达到瘦身效果,女孩时尚新宠?!÷只殖乒鲋崃锉?、滑旱冰,是穿着带滚轮的特制鞋在坚硬的场地上滑行的运动。其优点:娱乐性:轮滑有很强的娱乐性和趣味性,通过这项运动,可使人们从平时紧张、繁重的学习和工作中解脱出来,达到身心放松的目的。  健身性:轮滑是一项全身性运动,它能促进心脑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机能的改善和代谢作用的加强,能增强臂、腿、腰、腹等肌肉的力量和身体各个关节的灵活性,特别是对人掌握平衡能力上有很大作用。  工具性:除了上述两个特性外,轮滑还具有很多体育项目所不具备的一个特性,就是它可以当做交通工具。一般情况下,在平整的路面上,轮滑都可以代步成为交通工具。在交通越来越拥挤的今天,轮滑不啻为一种流行和时髦的交通工具。不过,在你滑着轮滑穿梭于车来人往的大街上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便捷性:适用于大多数路况,方便快捷。漂移板的精髓都在两块小板和四个轮子上,最大的区别呢,当然就是它极高的安全系数。漂移板不会把你的脚束缚住,因为它连绑带都没有。所以玩起来很安全,几乎不会摔跤。只要一看形势不对,你的脚直接落地就行。而轮滑就不一样,万一看到危险情况了,你只能急刹车,再倒霉点就只能闭着眼睛摔倒了。漂移板短距离时,与轮滑的速度接近。单从这一点看,轮滑要更难一些。

2. 轮滑上坡下坡教学视频

平路和上坡轮滑更快,但是下坡,坡度够长够陡的话,滑板能更快。因为轮滑是不停施力的,滑板则是靠惯性的。希望能帮到你!

3.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教程

上坡应该没什么困难吧?是下坡要注意一点。

方法一:换便鞋走下去。

方法二:扶着扶手,横着脚慢慢走下去。

方法三:不怕伤轮子的话就拖脚T字型刹车下去。

方法四:要求有一定技术基础,走Z型滑下去。

4. 滑轮滑初级教学视频

1.站立

先穿戴好轮滑鞋和护具,然后站起来,站好以后,并可以试着让孩子两臂从体侧平举至肩高,左脚跟顶住右脚内侧,成T字形站立。

2.包括原地踏步、侧踏步、踏步前行等动作。踏步及跺脚,而且主要是为了增强孩子的腿部力量,为开始滑行做准备。

5. 轮滑滑行教学视频

下面就简单介绍几种轮滑入门时比较有效的练习方法,让初学轮滑的爱好者更快的掌握轮滑动作。

V”字站立

动作要领:两脚脚尖自然分开,形成自然开角,两脚脚跟靠拢呈“V”字站立。上体稍前倾,两膝微屈,重心落在两脚中间,可避免两脚的前后滑动。

“T”字站立

动作要领:在扶杆的辅助下完成,两脚收紧,前脚脚跟与后脚的足弓处呈T字,两膝微屈,重心稍偏于后脚上,上体稍微前倾。由于前脚跟顶在后脚的轮架上,两脚都不易产生滑动,因此比较稳定。

初步滑行练习

由原地平衡练习到初步滑行是轮滑学习的必经阶段,初步滑行练习练习是轮滑学习的基础练习,只有熟练掌握了初步滑行,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轮滑项目的学习。

6. 轮滑下坡? ??巧视频

借助刹车器   脚刹向来是件颇有争议的东西。许多滑过真冰或旱冰的人反而会觉得它碍手碍脚,仿佛是它装错了地方一样。一句话,它就是没用。但是,如果你按部就班地学习了怎样使用它的话,你马上会发觉你的脚刹实际也能发挥多种功效。以下列出的是它的一些好处:   1.即使是在非常高速的情况下,你也能用它来刹车。   2.用脚刹时,你的两个脚都能在地面上,这样就有助你保持平衡。   3.当需要在交通繁忙地段刹车时(可能你身边有很多汽车或自行车),用脚刹能使你把自己的动作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4.用它刹车时,你还可以转向。   5.刹车的声音经常可以警告他人你的出现。   现在我们开始讲解如何学用脚刹。两脚开列,与肩同宽。然后,让你的双脚前后向交叉反复滑动,这个练习是为了让你习惯重心在两脚间的转换。使用脚刹时,先迈出脚刹所在的腿,同时脚趾离地,脚跟下压。这时候你的重心应该是在两腿间的。在初学的时候,它可能会略微地处于你后面的脚上。这里的关键点是在做动作时背部要直,膝盖要曲。   Runouts:(绕障法)   如果滑行的路两旁是草地什么较软的东西的话,简单了,就滑到上面去。那种表面能帮你减速,不过你得千万小心速度的突然变化。如果之前你已经失控了,至少你摔的是草地,而不是和路面来次亲密接触了。   Wallstop(借助固定物体)   这种停止其实很简单、向墙壁或任何合理地固定对象滑去,在接触他们的同时使用你的胳膊缓冲。在速度较低时,这应该是相当安全的(在接触墙体是时候,记得转头,这样就不至于把你的脸撞到墙上了)。   你的鞋或许会也或许不会撞上墙壁,这取决于您滑行的速度。关键点在与你要学会用胳膊作缓冲(就象在站着做俯卧撑一样。)一种练习的方法是这样的:穿上鞋在离墙1,2尺处站定,现在向墙壁倾倒,用手支撑。你应该会有轻微地反弹,前提是要避免头和墙撞上??壳降乃俣仍娇欤吹某潭仍叫?。   另一种可以采用的方法是象撞球中球一样的停止。现在我们要借助的不是静止的物体了,借助你身边的一起溜冰的同伴,把你的冲力转移到他们身上。为安全起见,在你接近对方时要大声警告他你的接近。这有方法在平地和中低速是很有效。但在高速时和身边没有熟悉的同伴时,不建议采用此法。   Windbraking(借助风力)   借助风力与其说是刹车方法,还不如说它更多是一种控制速度的方法(虽然在大风天气情况下,借助风力也可以让你停下)。站立,充分伸展你的胳膊,想象着象一只鼓起的风帆。有必要的话,您需要向前微微倾斜,以加强风的力量。   直排轮滑初级刹车方法   V-stop/snowplow(V字刹)   低速滑行中,你可以脚跟并拢呈V字(适用于倒溜),或脚尖并拢呈V字(适用于正溜),你的两鞋在撞到一起后,使你停止。这可能会使你向滑行的方向摔倒(取决于你当时的速度),因此你要有向前倾斜身体或向后倾斜身体的动作来补偿。   您甚至可以让动作更夸张一点。两腿开列,超出肩宽,象前面一样在脚跟或脚尖方向上靠拢(这个动作不会使你的两鞋碰撞)。用腿力压你的内刃,减速会很有效果。这也可运用于比较高速的时候。   直排轮滑中级刹车方法   AdvancedRunouts    滑到草地的时候,你可以让自己在草坪和地面间交替滑行,以此来控制你的速度。当下坡的时候这招很管用。要停下的话,一直在草地上就可以了?! ?   上草地时,双膝保持弯曲,一只脚是在另一只脚前面的。几乎所有重量都在你? ?先接触草地的一脚上。绷紧前腿,它就好象是在为后面的跟随腿犁出一条道一样。很少重量是落在后面的跟进腿上的。放松肌肉,后面的腿起的作用只是稳定和保持平衡而已。在这里,主导的腿要完成大多数的工作。   直排轮滑高级刹车方法   T-stop   T-stop的原理是:由轮子提供摩擦力,来使滑行者停止。做动作时,一个脚拖后,它几乎处在一个和滑行脚成垂直的位置。双膝稍弯曲一点,在地面上拖拽你后脚的轮子。作动作时,要强调一种概念,那就是拖拽的重点要放在脚跟上,而不是第一个轮子。如果你拖拽前轮太多,那只会让你转起来。整个过程中,你的身体重量主要放在那个保持滑行的(前)脚上。假如是在高速的情况下,只有给后面拖动的鞋加更大的压力,才能使你在短时间内停下。切记此时你的身体重量的大部分还是放在你的前脚上的。   注:一种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是:T-stop或任何一种用轮子拖拽来刹车的方法(譬如拖拽前轮),容易产生“被磨平的轮子”。如果在刹车的时候,你的轮子一点都不滚动,那么最后只能是一个结果,那就是你的轮子被磨平了。不圆的轮子将很大程度地影响顺畅的滑行。你的轮子就那样报废了。   Toe-drag   此动作基本上和T-stop相似,不同点是现在你拖拽的只是一个前轮而已.这个动作并不要求你的拖动脚一定要和前进方向成垂直。你可以比较自由地在一个弧度上拖拽前轮.并且,您的前轮在触地时可以自由选定角度。(如果有老轮子,脚趾位置是它们的好归宿,那样就能避免损坏好轮子了。)    和T-stop比较,Toe-drag的好处是:它只磨损你的一个轮子,更加重要的是,你可以更好地在刹住时控制转向。就算在拖拽时,前轮在滚动,那也能让你停下来。Toe-drag能让你在相当高速时停下。但是,由于它只采用一个前轮刹车,因此和脚刹刹车或T-stop比,它的停止距离会更长些。最好看的是T-stop

7. 轮滑上下坡技巧视频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T刹。如果坡路上没有车,还可以做S状 左右减速下滑。大概的姿势就像是高山速降滑雪一样

8. 轮滑基础教程视频

1、站立

先穿戴好轮滑鞋和护具,然后站起来,站好以后,可以试着让宝宝两臂从体侧平举至肩高,左脚跟顶住右脚内侧,成T字形站立。这是最基础的轮滑姿势,也是对宝宝胆量的第一个考验。对于三岁的宝宝而言,日常的行走对他们而言已经很轻松了,但是穿上轮滑鞋站起来可是头一次,因为这里面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宝宝不能确定到底有没有危险。

教练提醒:爸爸妈妈可以从前面拉着宝宝的手站起来,或让宝宝扶住物体站立。但一定不能从宝宝背后抱着他起来,否则宝宝会身体后仰,不利于掌握动作要领。

2、踏步

包括原地踏步、侧踏步、踏步前行等动作。在踏步前行前,最好花几分钟时间热身,例如可以做15次原地高抬腿、踏步及跺脚,主要是为了增强宝宝的腿部力量,为开始滑行做准备。

然后双脚由T字变成外八字向前踏步,重心移至左腿右腿稍抬起、放下。再把重心移至右腿,左腿稍抬起、放下。反复进行练习,逐渐加快速度。

教练提醒:爸爸妈妈可以告诉宝宝,请他扮演“不倒翁”,左右转移着前进。同时,膝盖弯曲、大腿稍微并拢,就好像“八”字状,要注意宝宝的后腿一定要蹬直。

3、滑行

在练习一段时间的踏步前行后,可以开始学习滑行。这可不要太急,最好等宝宝踏步熟练后。有的宝宝很快就能熟练,有的宝宝要练上好几个小时。

滑行动作的要领是左脚在前成弓步,右脚向 侧蹬出,上身向前微倾斜,两臂平伸与肩同高,重心放在左脚上。然后右脚收回到左脚内侧,右脚向前滑出,左脚向后外侧蹬出,同时重心由左脚移动到右脚,收脚到右脚内侧。此外,就像我们考驾照一样,弯道滑行也很重要。转弯的时候,注意重心下降,并落在一只脚上。

教练提醒:滑行时收脚干净利落,蹬出时短促有力、爆发力强。在孩子基本掌握滑行之后,可以参加一些集体游戏以提高学习轮滑的兴趣,如蹲取物品,在宝宝的身旁身后或者远处放上一些玩具,请宝宝找到玩具,然后蹲下把玩具捡起来,并滑行送到前方的篮子里?;褂锌鸪?、老鹰捉小鸡等游戏也很有意思。

4、停止

在滑行中,有时需要及时停止滑行,所以在孩子初步掌握滑行基本动作的同时,就要学会停止滑行的方法。停止的方法分:正中切法、A字停刀、T字停刀、转弯急停。

教练提醒:小朋友可以用正中切法,这是很容易掌握的一种方法,就是双脚平行,把有煞车器的那一脚向前推出,脚尖微向上,让煞车器磨到地面就可以了,将煞车器愈用力的压向地面,就可以愈快停下来了。记住重心一定要放低,保持在两脚中间,不可以太前或太后。转弯急停需要较好的轮滑平衡能力,不建议小孩子学。

5、安全跌倒

安全跌倒的训练是透过护具及全身来分散跌倒时的冲击力,跌倒时保持让身体向前扑倒,避免向后跌坐或让身体某一部份完全承受撞击,如臀部、下巴、手腕、手肘、膝盖等,以减少单一部位受伤的程度。

教练建议:身体前倾,膝盖跪下,身体趴下,以护掌触地向前滑出,并让身体同时伸展出去,然后完全扑倒在地,经过这一连串的动作后,跌倒时的撞击力会被完全分散出去,不致于使单一部位承受太多、太重的伤害。

9. 轮滑初步教学视频

1.站姿:

脚部:脚后跟靠拢,脚尖成八字形(开始可以让家长用脚平着顶在小孩脚后跟辅助);

膝盖:膝盖微微弯曲;臀部:臀部稍蹲,重心稍微降低;腰部:稍微弯腰(直挺挺的站着容易摔跤)

练习进度:

练习站姿(一共有四种练习方式),练习时间分为五分钟一组,每组之间的间歇为50秒,每天连续多练习几组,这样才会让我们的技术突飞猛进。

(1)按照正确站姿站好,双手分别支撑在左右腿上(这里一定要注意是支撑,不是去摸腿)。

(2)按照正确站姿站好,双手背在自己的背后。

(3)踏步:

包括原地踏步、侧踏步、踏步前行等动作。在踏步前行前,最好花几分钟时间热身,例如可以做15次原地高抬腿、踏步及跺脚,主要是为了增强宝宝的腿部力量,为开始滑行做准备。

然后双脚由T字变成外八字向前踏步,重心移至左腿右腿稍抬起、放下。再把重心移至右腿,左腿稍抬起、放下。反复进行练习,逐渐加快速度。

原地跺脚:可以分别按照上面两种站姿站好,抬起左脚(鞋子要离地,抬起的稍高一些更好),原地跺向地面,要用力,能听到声音,再抬起右脚,原地跺向地面,如此重复练习。

鸭子步跺脚走:可以分别按照上面两种站姿站好,抬起左脚,向前跺脚(注意不要滑行或者在地面拖着向前),再抬起右脚,向前跺脚,如此重复练习。

3.滑行:

葫芦滑:可以分别按照上面两种站姿站好,双脚同时向外蹬,紧接着,脚尖慢慢向内靠近,形成一个弧形。如此重复练习

一定要注意在觉得自己要摔倒时,要尽量向前倒地,不要后仰,不然会摔到自己的头部,练习时可以与小朋友们一起学习轮滑,增加娱乐性这样轮滑训练效率会大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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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轮滑上坡教学视频完整版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 更换发动机的;

3.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 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邓腥擞Φ痹诒ǚ掀诼敖到皇鄹祷厥掌笠?,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邓腥擞馄诓话炖碜⑾羌堑模不亟煌ü芾聿棵庞Φ惫娓没档羌侵? ?、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蛋踩际跫煅榛褂Φ卑凑展一蛋踩际跫煅楸曜级曰到屑煅?,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 ?、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钜丫赡傻?,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钗唇赡傻?,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际院细竦?,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1.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p>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 来车先行;

3.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

2. 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被牵引 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瞪舷露纱保Φ钡退俾?。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 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 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2]

1.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 ?来车先行;

3.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不得醉酒驾驶;

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3.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5.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 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 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 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档谌咴鹑吻恐票O盏幕捣⑸煌ㄊ鹿剩蚯谰仁苌巳嗽毙枰O展局Ц肚谰确延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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