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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導游管理條例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

導讀:旅行社導游管理條例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 1.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 2.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規(guī)定 3. 最新導游管理辦法 4.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最新 5. 導游管理辦法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 6. 旅行社管理制度和導游條例 7. 如何規(guī)范旅行社管理和導游管理 8. 《導游管理辦法》 9. 旅行社導游人員的管理

1.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2.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規(guī)定

旅行社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加強對導游的管理:

1、親情管理。很多導游都是離鄉(xiāng)背井。而且導游性質決定愈是合家團圓的節(jié)氣,愈是導游最忙碌的日子。旅行社可以通過平時搞一些活動聚會來增強導游家的溫馨感。以此對旅行社產生認同感。拉近彼此距離。

2、科學管理。按導游的特長及自身優(yōu)勢,給導游提供一個良好的展示平臺。比如,對佛教知識感興趣的導游可以多多安排帶朝圣拜佛團,對特別細致耐心的導游可以委派政務團等等。做為導游很關心的一項指標是收入。如果旅行社能在客源上進行挑選,多選擇一些具有消費能力的客源,導游比較容易有收入。那很多導游就會很喜歡在這個旅行社工作。換句話說,這樣的旅行社,你趕導游都不容易趕走。旅行社里的公平氛圍很重要。只有一碗水端平,不搞獨立的小團體,才不致于讓導游寒心以至流失。

3、培育管理。在培育方面,可以從導游的技巧,待人接物口才,服務細節(jié)等方面進行分類培訓。相信這類的培訓導游是很樂意參與的。而且這類培訓也能增強導游知識,提高導游素質。對于提升一個旅行社的形象也有作用。除此,還可以盡量為導游爭取相關的級別考試及資格考試的名額。并力所能及的提供信息和相關資料。另外,很多導游在工作一段時間之后,都會產生厭倦或者轉行的想法。個人認為旅行社還可以有意識的把導游培養(yǎng)為計調、管理、經理等崗位工作人員。因為導游前期工作中累積的經驗完全可以應用到這些崗位上。這樣的培育,可以達到一個長期持續(xù)的效應。僅是個人一點建議。你可以參考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3. 最新導游管理辦法

沒有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隨意更改行程的。如果遇到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在《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guī)定。如果存在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擅自中止導游活動三類違規(guī)行為,旅游行政部門對導游進行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將吊銷導游證。

4. 旅行社導游管理辦法最新

答: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具體管理部門是: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

5. 導游管理辦法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

吊銷導游證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請。

根據《旅游法》規(guī)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yè)務。

出現“不合理低價”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旅行社將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并處以罰款。

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關責任人、導游、領隊、購? ??場所及其經營者都將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布。

此外,出現“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后,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yè)務;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

6. 旅行社管理制度和導游條例

1、申請國內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必須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yè),獨資企業(yè)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yè)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yè)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yè)經歷。8、境內旅游業(yè)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7. 如何規(guī)范旅行社管理和導游管理

制定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認證簡介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yè)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

材料,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guī)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fā)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導游證;發(fā)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不予頒發(fā)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服務要求

第七條 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技能。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xù)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fā)導游證手續(xù)。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yè)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

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十七條 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景點景區(qū)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fā)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4管理實施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資格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qū)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yè)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guī)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wěn)定的執(zhí)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fā)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fā)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 ? 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xù)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guī)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zhí)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zhí)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yè)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考評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yè)通報。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yè)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等級考核

第五章 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8. 《導游管理辦法》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

第十八條: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二十四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旅行社導游人員的管理

全稱導游管理師,是旅游公司從事管理、培訓導游業(yè)務的專職管理人員。導游是一家旅游公司的活廣告,游客在旅游目地的接觸時間最長的人就是當地的導游,一次旅行體驗是否愉快導游起決定性作用!一些大的旅行社有上百個專職導游,因此導游員的管理就很關健。

取得導游證不代表能快速上崗,導游管理師在教導新入職的導游員方面要求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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