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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风景名胜区

采石风景名胜区

AAAA级旅游景区

采石矶,又名牛渚矶,居我国著名的“长江三矶”之首。它东起锁溪河,西达大江,界定面积约80公顷,是一座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结合的天然公园。绝壁临江,水湍石奇,历来又以其山水之险、风物之秀独领-,被誉为“天下第一矶”。“采石山水甲江南”,李白曾多次登临吟咏,留下了许多不朽篇章,最终长眠于附近的青山。唐代元和年间,这里就建起了太白楼。登楼远眺,千里长江,尽收眼底,素有“风月江天贮一楼”之称。千百年来,有许多文人墨客来此凭吊,寻幽探胜。文才风流,至今不绝。

采石矶扼守长江天险,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历代发生在这里的著名战争二十余次。采石矶还是我国早期的佛教胜地之一,广济寺始建于东汉,为江南名刹。

如今,采石矶拥有全国最大的李白纪念馆,有驰誉江南的三元洞,气势雄伟的三台阁,引人入胜的万竹坞,有“当代草圣”林散之艺术馆,以及一些新开发的景点,如:沿江栈道等,还有一些待开发的景点,如:金牛洞、延园等。游人可泛舟于江上,赏“风荷疏影”;或策杖于古栈道,寻“大脚印”;恋“古刹禅林”,聆听晨钟暮鼓;或登上三台阁,瞰山种秀色,眺“天门晓日”,叹“大江东去”。如入世外桃源,流连忘返。采石矶是中外宾朋游览、观光、休憩的绝佳场所。

采石矶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的核心景区,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西南5公里处的长江东岸,南接著名米乡芜湖,北连六朝古都南京,峭壁千寻,突兀江流,历史悠久,名胜众多,素有“千古一秀”之美誉。

唐代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李白平生涉历山川,迹遍天下,惟百年不忘采石。曾多次登临吟咏,在这里写下了《横江词》、《牛渚矶》、《望天门山》、《夜泊牛渚怀古》等脍炙人口的诗篇50余首。民间还广为流传他身披宫锦袍、泛舟赏月、跳江捉月、骑鲸升天的神话故事。

采石矶原名牛渚矶,自古以来不仅以风物之秀著称,还以其扼守长江天险向为兵家所重,成为锁钥东南,江山易主的必争之地。山以诗秀,水以诗丽,物以诗华,景以诗名。继李白之后,历代名人雅士300余人来采石矶凭吊诗仙,寻幽探胜,文采风流,至今不绝。

“凤台东出无多地,牛渚南来第一矶”自东汉以来,历代发生在这的战争20余次。其中虞允文抗金兵、朱元璋占太平、太平天国守天京……多少英雄为其折腰,多少雅士为其讴歌,刀光剑影屡屡,亭台楼阁重重。历代战争留下的累累伤痕,妆点着今日关山,因此留下名胜古迹比比皆是:联壁台、李白衣冠冢、大脚印、赤乌井、伯牙台、然犀亭、峨眉亭、江山好处亭、怀谢亭、待归亭等,给采石矶增添了壮美的色彩,优美的传奇。

采石矶还是我国早期的佛教胜地之一。山上的广济寺始建于三国孙吴赤乌年间,自古即是江南名刹。千百年来晨钟暮鼓,香烟袅袅,佛事频繁,给采石矶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采石矶天造地设的自然景观和集秀、奇、险、文于一身的独特风貌作为一种得天独厚的旅游文化资源,在中华大地是不多见的。对此天然胜境,一位名人曾发出感叹:“国中园林甚多,而借青山、借绝壁、借大江、借文化造园者,独采石矶矣!”

1987年采石矶被批准为首批省级风景名胜区;2002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3年被评为国家AAAA旅游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致力于风景区的?;ず拖喙厣枋┑慕ㄉ栉泄判懵糜纬鞘凶⑷牖盍?,先后投资亿万元,硬化景区通道,恢复文物古建美化优化环境,改善旅游设施,使采? ??矶风景名胜区新老景点焕发出勃勃生机。

采石风景区主任 采石风景名胜区

1. 采石风景名胜区

我们先在山脚下观赏了茂密的竹林,一棵棵竹子直插云天,虽然粗,却很嫩,江南的风景真醉人哪!山上树木茂盛,林子里的鸟儿欢快地叫着,山真高呀!爬到半山腰我就出汗了。

登上山顶,我向下一看,吓得浑身发抖,山真陡哇!简直是直上直下。

只见远处的山隐隐约约,马鞍山市区高楼林立,山脚下的长江水弯弯曲曲,流向远方。

沿着石阶下山,途中,我们又瞻仰了李白墓。

下了山,在靠近长江水的一座楼阁里,我看到一尊菩萨,就跪在地上拜了几下。

爸爸说:“这尊菩萨离长江水很近,寄托着古代过江人对平安的追求。

”后来,我们到李白纪念馆参观。

纪念馆里面有许多书画作品。

给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我看到李白的木雕,李白迎风起舞,飘飘欲仙,真是太有风度了!夕阳西下,我们依依不舍地离开了景区……在这次旅行中,爸爸给我拍摄了几十张珍贵的照片。

现在看到这些照片,我仿佛回到了从前!多么难忘的一次旅行!我爱你,马鞍山采石矶

2.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多少保安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 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幕ǎ凑铡短钒踩芾硖趵返确?、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玫匾婪扇牍量占涔婊吵锇才拧?/p>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üぷ鳌5胤饺嗣裾橹ǜ咚偬废呗钒踩;で?,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ú⒐嫱瓿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谏栈?、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盼?、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诮ㄔ旖ㄖ?、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 ?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ど枋?。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ひ?。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さ南喙匾?。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笊缴ノ话踩跫舷喙毓娑?。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 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诤湍扇肓诮迪呤┕ぜ苹氖┕ぃ吩耸淦笠涤Φ卑凑展夜娑ㄅ稍倍允┕は殖∈敌邪踩喽?。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冢怪种卜涟谐挡t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诩扔械牧帜敬嬖诳赡芪<案咚偬钒踩嫉?,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ば岳霉芾?。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 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で诘牡缆罚?/p>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 ??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ぢ每汀⑼性巳说缱有畔踩?/p>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关键时期的运输安全;

(二)高速铁路开通运营、重要设施设备运用状态、沿线外部环境等铁路运输安全关键环节;

(三)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报送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函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对高速铁路事故隐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 ?加强督办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

相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

第四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规定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

3. 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ぬ烊涣肿试?,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原始林和天然次生林。

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な视帽咎趵?/p>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林?;さ墓芾?、监督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さ墓芾怼⒓喽焦ぷ?。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す芾恚咛迓涫倒芑ご胧?。

第六条天然林?;す芾砑岢直;ぬ烊涣钟肱嘤斯ち窒嘟岷?实行分类经营,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在天然林?;す芾砉ぷ髦凶鞒鱿宰懦杉ǖ牡ノ换蚋鋈耍上丶兑陨先嗣裾蛴泄夭棵鸥璞碚媒崩?。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つ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林?;す婊贫ㄗ芴迳杓?,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天然林?;す婊贫ㄗ芴迳杓?,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规划、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p>

第十二条禁止对下列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二)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禁止采伐的原始林;

(三)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库周的天然林;

(四)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的天然林;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

第十三条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十四条禁止毁坏天然林开垦、采石、采砂、? ??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薪炭林。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以电、煤等其他能源代替烧柴,改灶节柴;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确定的区域内采伐烧柴。

第十六条鼓励天然林?;し段诘牡ノ缓透鋈耸褂媚静奶娲贰F浠窘ㄉ枞沸璧淖杂貌?,应凭有关文件,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确定的区域内采伐。

第十七条以?;?、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占用天然林林地的,应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林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办理用地手续。

征用、占用天然林林地勘查、开采矿藏或从事各项工程建设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采伐许可证,依法对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林木损失进行补偿,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天然林?;し段У谋哐厣枇⑻烊涣直;け昱?。

新造幼林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设置封山育林标牌并公告。

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け昱坪头馍接直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天然林管护情况划定?;ぴ鹑吻?,督促?;す芾淼ノ恢贫ū;ご胧?,组织群众护林。

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的护林组织,在划定的?;ぴ鹑吻谧橹不ぃ浦蛊苹堤烊涣肿试吹男形?。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天然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天然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天然林?;すぷ魇敌姓壮じ涸鹬疲烊涣直;ず吞烊涣肿试聪つ扇肽勘旯芾?。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天然林?;す婊凳┣榭鼋屑喽郊觳?。

第二十三条天然林资源?;な敌屑嗖熘贫取?/p>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市、地、州派驻天然林资源监察特派员,加强对天然林?;すぷ鞯募喽郊觳椤?/p>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林资源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天然林林地资源的管理,依法确认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し段诓煞チ帜镜模匦胍婪ò炖砹帜静煞バ砜芍ぃ凳┑颓慷仍穹?,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第二十八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从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し段夂戏ü航哪静?。

第二十九条运输木材必须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 /p>

第三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天然林?;す婊妥芴迳杓谱橹焐媪?,有计划地更新改造低效林。

第三十一条森林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天然林保护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木材及其制品、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法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ず透纳频刂驶肪?,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さ然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ぜ岢直;び畔?、合理利用、谁开发谁?;?、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す婊?,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 ??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さ募喽焦芾砉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さ南喙毓ぷ鳌?/p>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さ刂驶肪车囊逦瘢⒂腥ǘ云苹档刂驶肪车男形屑炀俸涂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さ目蒲а芯?,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すぷ髦腥〉孟灾杉ǖ牡ノ缓透鋈烁璞碚谩⒔崩?。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す婊峁┮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ぁ⒊窍绻婊?、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す婊嘀票拘姓虻牡刂驶肪潮;す婊约翱笊降刂驶肪潮;?、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さ幕疽笥牍婊勘?

(三)地质环境?;すδ芮?

(四)地质环境?;さ闹饕挝?

(五)地质环境?;す婊凳┑谋U洗胧?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ど枋┘氨曛?。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p>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た笊降刂驶肪常乐沟刂试趾Φ姆⑸?。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 ??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福⒈ㄔ煽笮砜膳蓟厣笈?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垂こ痰纳杓啤⑹┕?,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ず椭卫砘指词敌斜Vそ鹬贫取2煽笕ㄈ擞Φ币勒展娑ń纱婵笊降刂驶肪持卫砘指幢Vそ?。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ぶ鞴懿棵胖贫?,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匆逦竦那榭鼋屑喽郊觳?。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行匝芯勘ǜ妗⑾钅可昵氡ǜ?、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p>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さ钠渌刂室偶?。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で?具有观? ??、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で偷刂使暗墓芾砉ぷ鳌?/p>

地质遗迹?;で偷刂使肮芾砘垢涸鸬刂室偶1;で偷刂使肮婊虢ㄉ?、地质遗迹?;ぁ⒖破?、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で?、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さ刃枰?,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は殖?,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で?、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で⒌刂使暗墓芾砉娑?。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で?、地质公园?;し较虿灰恢碌穆糜蜗钅俊?/p>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付幢嘀频?,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覆⒕笈嘏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睢?/p>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睢?/p>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ぜ喽焦芾碇霸穑⑾制苹档刂驶肪车奈シㄐ形挥璨榇Φ?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さ牡刂室偶C挥胁扇”匾;ご胧┑?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我把26路车的路线发给你吧,你看看有没有离梁记粥铺近的地方。

26路(万家花园-旅游汽车站(丹桂园学校)),路线:万家花园 - 万家花园南 - 祈福路 - 采石 - 采石运管所 - 青岛啤酒厂(二水厂) - 芦场村委会 - 瑞马钢材市场(七队) -三和钢材市场(东塘) - 滨江郡 - 开发区管委会 - 泰尔重工 - 科创中心 - 蒙牛乳业公司 - 汤阳 - 润翔购物广场(安民村) - 鸳鸯村 - 市地方海事局(山南小区) - 湖西路(纺织厂) - 文化广场北 - 建管大厦 - 新一城购物中心(七中) - 朝辉首府(长城律师事务所) - 中级法院 - 旅游汽车站(丹桂园学校) - (共25站)

6. 采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 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ず透绞羯枋┩?,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ど止暗母飨钌枋袷赜泄毓芾碇贫?。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さ裙ぷ鳌?/p>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 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ず透绞羯枋┩?,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ど止暗母飨钌枋?,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石风景区电话 采石风景名胜区

1. 采石风景名胜区

1.光谷中央生态大走廊位于光谷四路以东,豹溪路以西,与东湖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隔路相望,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是春季全家出游的好去处,六米宽的一级绿道蜿蜒数公里,是跑步爱好者的理想之所。赏花是这个季节不可或缺的话题,来到光谷中央生态大走廊,总要去看看花海吧,白色的樱花、粉色的桃花、金黄色的油菜花,最美春色尽收眼底。更让人欢喜的是大型综合商业体武汉大悦城居其右侧,室外玩累了,还可到室内享受美食和购物的欢乐!

2.新月溪公园

新月溪公园位于光谷中心城核心区域,项目北起高新大道,南至高新三路,西起豹溪路,东至光谷六路,定位城市中央文化公园,堪比“城市客厅”。公园以“一水、一轴、五园”、音乐喷泉秀、悬空雕塑、“新月七桥”为特色,工程建设面积约53公顷,打造展现中心城魅力的窗口、城市聚焦的中央公园、多样化城市的开放空间。

3.西苑公园

西苑公园位于豹子溪生态廊道的最北端,北至九峰一路,南至高新大道,西至光谷四路,东临东湖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用地面积约为11公顷。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景观建设,营造多样化绿化景观特征,结合“原生态、可进入”的设计理念打造的特色景观。公园以活水为水源,建成后将组成纵横交错的水网系统,园内景石罗列,展现出山水相融的绿化景观。

4.鸡公山公园

鸡公山公园北起九峰一路,东临光谷四路,南抵高新大道,西至规划道路王家店路,是武汉市“海绵城市”重点项目破损山体生态修复计划的一部分,景观以“一轴三环多点”为格局,完善山体修复、生态群落、城市运动休闲三大功能,营造“春赏樱花秋品桂,夏观莲花冬赏梅”的四季美景,创建集观光游憩、文化休闲、运动健身、市民活动为一体的开放共享城市滨水空间。

5.朝曦公园

朝曦运动游园位于朝曦路以西,二泉街和三泰街之间,此地块规划为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上为口袋公园,已成为周边居民打造休闲、游憩的好去处,有效满足市民对公园绿地及休闲娱乐场所的需求,激发人文活力,实现绿化为民,增绿便民,受到市民广泛好评。

6.兰亭公园

兰亭公园南边靠近九峰一路,北面在九峰山的山脚。兰亭公园名字里的兰亭一词,取自于我国历史上有名的《兰亭集序》,它由东晋大书法家王羲之创作。其规划和建造,传承了一定书法元素,园区内部的书法林,密集展示了历史上各朝各代的知名书法作品,各种书法字体和文章,引人入胜。

7.二妃山公园

二妃山位于东湖高新区高新二路与光谷三路交会处附近,原是一座因采石取土而破损的山体,后变成垃圾填埋场。近几年,经过生态治理和山体修复,景观越来越美,着力打造以体育运动休闲为特色的山体公园。

彩色的环山步行绿道长达数公里,园内种植了大量的海棠、?;ǖ榷嘀止凵椭参铮蕉サ难艄獠萜?,面积大,视野开阔,适合摄影,放风筝及露营等活动,所以很受市民欢迎。这里草坪翠绿,植物茂密,风景优美,景色宜人,适合来这里休息小憩。

8.星河公园

北起高新大道,南至高科园三路,被周边居住区围合,形态狭长,工程建设面积约19.6公顷。是首个以亲子休闲为亮点的综合性城市公园,旨在以亲子教育、儿童活动为核心,打造充满想象的亲子乐园和寓教于乐的绿色讲堂。公园处于建设阶段,预计明年与广大市民朋友见面。

9.龙山溪公园

地址:北临九峰二路,东侧为光谷八路,总面积约7.2万平方米。

特色:龙山溪的“桃花溪”、华为武汉基地的樱花,未来城的“马蹄莲”,可以称为未来科技城“三大景观点”。

公园水岸两侧布置休闲绿道及亲水平台,栽植?;?、红梅、桂花海棠等600余种观花植物。公园建成集“防洪泄涝、休闲游憩、健身游乐、景观游览”于一体的“后滩”休闲走廊,沿着河道,步移景异。

10.韵湖公园

韵湖公园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民族大道汤逊湖北路,公园于2017年7月正式开园,光谷从此新添了一个生态绿肺,整个光谷生态核心区亦随之跃然升级!根据协议,整个公园由中冶南方投入4500万巨资配套承建。目前,民族新城里一座20万方的湿地公园正造福一方,精彩纷呈。

2. 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一、 管理制度

橡胶坝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和坝袋生产厂拟定的运行管理条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而且还应根据工程应用情况,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适时进行修订,并呈上级审批。要确保工程合理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开展综合经营进行创收。

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计划、技术、经营管理制度;水质、水情监测制度;汛期水情联系和预报制度;工程检查和各项观测制度;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财务、器材管理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二、管理工作

1)橡胶坝管理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工程的各部分结构、设计意图、施工情况及工程中

存在问题,并掌握运行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和养护维修等各项技术。

2)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做好工程控制运用。

3)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观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常进行养护和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性,确保工程安全。

4)掌握气象和水情,做好防洪、防凌工作。

5)掌握坝袋修补技术,并备有一般的修补材料及修补工具,进行日常的局部的修补。

6)建立日常的管理登记制度和技术档案。

7)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向群众做好?;は鸾喊拥男ぷ?。建立日常的管理登记制度和技术档案。

8)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三、橡胶坝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区域

橡胶坝工程应有管理范围和安全区域。具体管理范围和安全区域由相关权力机构根据工程等级和重要性划定。其所有权归管理单位。

管理区最小范围一般为:上游距坝轴线不得小于100m,下游不得小于50m。

工程的两端岸管理范围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环境确定。在管理范围内树立标志,严禁在管理水域炸鱼、采砂、排污;严禁在距坝趾500m爆破采石和进行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的一切活动。

有些工程可以开展旅游娱乐事业,但建设娱乐场、游泳池等,均要按洪水淹没范围和确保溃坝时不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等情况进行设计,要加强防护措施。

安全保卫工作中还应规定非工作人员禁止上坝,管理人员不得穿带有钉的鞋和烟火上坝。

综上所述,要保证橡胶坝工程运行,首选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其次分工明确,事无巨细,管理内容要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完善,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人人都负起自己的职责,保平安,保安全!遇到问题不推诿,有担当。

3. 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 ?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ǎㄊ孕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是指具有游览和观赏价值的山、河、湖、海、植物、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园林、建筑、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观。

第三条 风景名胜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社会的宝贵财富。?;し缇懊ぃ歉骷度嗣裾闹霸?,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等级和范围

第四条 风景名胜点、区的等级,按其景观价值和规?;治汗抑氐惴缇懊ぁ⑹〖斗缇懊ず褪?、县级风景名胜。

第五条 风景名胜点、区范围的划定,要保持景观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为了?;し缇懊さ?、区的环境,必须在风景名胜点、区的外围,划出一定的?;さ卮?。

第六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点、区的范围及?;さ卮?,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省级风景名胜点、区的范围及保护地带,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送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县级风景名胜点、区的范围及?;さ卮?,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送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风景名胜点、区及保护地带划定后,应行文公布,标明界址,建立档案。

第三章 ?;ず凸芾?/p>

第七条 为了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风景名胜建设规划,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查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

第八条 对风景名胜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风景名胜点内,不得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筑物;不得建设旅馆、休养所、疗养院。规划确定修复开放的风景名胜点,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期限迁出,迁出前,占用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和维修之责。

第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严禁开山采石、围湖造田、毁林开荒、修筑梯田、建立公墓、筑坟立碑、取土烧窑和破坏水系、水源等活动。

第十条 在风景名胜点、区?;さ卮冢剐陆?、扩建有碍景观和对环境有害的工厂、单位。

现有对环境有害的工厂,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现有的休养所、疗养院、旅馆等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点、区内,不准在建筑物和竹、木、碑、石上刻划涂写;不准攀折树木花草;不准狩猎放牧;不准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点、区及?;さ卮诘牧帜?,所有权和收益不变。风景名胜点、区内的林木(包括种树、更新、移植、砍伐等),均应服从当地城市建设或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的管理。?;さ卮牧帜?,由当地城市建设或园林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点、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ず凸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文物?;す芾碓菪刑趵返墓娑ㄖ葱?。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点、区,根据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点、区,由当地城市建设或园林部门管理,也可以成立专门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点、区,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当地城市建设或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分别管理。涉及有关行政区域的事宜,通过协商处理,必要时,由上级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在风 景名胜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饮食、交通、零售、照相等游览服务行业),对当地城市建设或园林部门和管理机构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对?;し缇懊び邢灾杉?、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致使风景名胜遭到破坏的肇事者,应视情节轻重、损坏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多少保安

海事局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不是所有人都要到海上工作的。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 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新领导

开放。

采石矶景区位于马鞍山市,是一处以唐代伟大浪漫主义诗人李白为灵魂,以“翠螺出大江”临江绝壁景观和锁溪河风光带为主要载体,包括翠螺山、荷包山、滨江湿地公园、采石古镇等在内的融名胜观光、人文教育、休闲娱乐、旅游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著名旅游目的地。

今年以来,采石风景区管委会坚持?;び畔取⒗娣颖;さ脑?,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效整合景区旅游资源,充分释放景区资源价值,一体化推进采石矶5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对采石矶核心景区进行了景观提升,并着力推进景区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

景区外部环境提升方面,对九华西路景观大道、荷包山西侧、九华村、采石河路、中市街等区域进行了道路维修、建筑物拆改、杆线入地、绿化种植、停车场改造等。在内部景观提升方面,对景区内部道路修缮、上下山的游步道建设与修缮更新、部分草坪补种、绿植的维护保养、标识标牌增设更新、垃圾桶和休闲座椅的更新或增设等。尤其值得期待的是,采石风景区管委会将对太白楼和林散之艺术馆的展陈进行局部改造出新,全方位地展示李白的生平、游踪等。

相信改造后的展馆定会带给游客全新的参观体验。

6. 采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ず秃侠砝美旖缇懊で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ぁ⒂佬玫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ぁ⒗媚扇牍窬煤蜕缁岱⒄辜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す芾砉ぷ骺计牢试鸹?。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ぁ⒗煤凸芾淼母飨罹咛逯贫?。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 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し缇懊ぷ试吹囊逦?,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で?、三级?;で涂刂菩髑敌蟹旨侗;ぃ?/p>

(一)特级?;でΦ北3肿匀辉刺?,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でΦ北3志肮圩匀蛔刺?,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の薰氐慕ㄖ?,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でΦ北;さ湫途肮鄹窬值耐暾土己米匀簧肪?,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の薰氐纳枋?;

(四)三级?;でΦ北;ど肪常侠砩柚糜卫滥谌莺陀卫郎枋?;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ぶ芪Ь拔铩⑺?、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 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び畔取⒂行Ю?、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康阌卫?、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睿挥馄谖椿指丛椿蛘卟扇∮行Т胧┑?,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康阌卫馈⑼?康?,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睢?/p>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 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7.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法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ず透纳频刂驶肪?,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さ然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ぜ岢直;び畔?、合理利用、谁开发谁?;ぁ⑺苹邓卫?、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すぷ鞯牧斓?,制定地质环境?;す婊⒛扇氡镜厍窬煤蜕缁岱⒄构婊?,将地质环境?;ぞ蚜腥氡炯恫普に恪?/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さ募喽焦芾砉ぷ鳌?/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さ南喙毓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さ刂驶肪车囊逦?,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さ目蒲а芯?,普及地质环境?;た蒲е叮⒍栽诘刂驶肪潮;すぷ髦腥〉孟灾杉ǖ牡ノ缓透鋈烁璞碚?、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城乡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す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す婊笊降刂驶肪潮;?、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す婊饕ㄒ韵履谌荩?/p>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さ幕疽笥牍婊勘?

(三)地质环境?;すδ芮?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す婊凳┑谋U洗胧?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 ???;すぷ魈峁┘嗖馐莸钠渌刂驶肪臣嗖夂陀奔嗖?。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p>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た笊降刂驶肪?,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福凑詹煽笕ㄅ既ㄏ薇ㄏ丶兑陨先嗣裾磷试粗鞴懿棵派笈?。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傅模煽笕ㄈ擞Φ痹诠磷试粗鞴懿棵殴娑ǖ钠谙弈谖芯哂邢嘤ψ手实牡ノ槐嘀?。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傅闹饕谌莺捅嘀埔蟀凑展矣泄毓娑ㄖ葱?。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附兄卫砘指矗卫砘指捶延昧腥肷杀?。

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垂こ痰纳杓?、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ぶ鞴懿棵胖贫ǎㄊ∪嗣裾己笾葱?。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尚行匝芯勘ǜ?、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 ??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ぃ?/p>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さ钠渌刂室偶!?/p>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で偷刂使暗纳枇?、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で偷刂使暗墓芾砉ぷ?。

地质遗迹?;で偷刂使肮芾砘垢涸鸬刂室偶1;で偷刂使肮婊虢ㄉ琛⒌刂室偶1;ぁ⒖破?、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で?、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さ刃枰?,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は殖?,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で?、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で⒌刂使氨;し较虿灰恢碌穆糜蜗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ど枋┘氨曛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覆⒕笈嘏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 ?上3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び胫卫砘指捶桨钢卫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ご胧┑?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石风景区在哪里 采石风景名胜区

1. 采石风景名胜区

景区不大,原先应该是一采石场采掘后形成的矿坑,采石场关闭后近年来改造成一景观。

丹阳七峰湖景区,游人很少,正在建设中,进入景区首先映入眼帘的一汪清水与数座峻峭小山。入眼便是一抹湛蓝,犹如玻璃缸里的一缸清水,至清至纯,澄澈透明。引得前来观景的游客无不惊叹这一抹翡翠蓝,山峰倒映在清澈的湖水中份外娇娆。景区不大,原先应该是一采石场采掘后形成的矿坑,采石场关闭后近年来改造成一景观。 免门票免停车费的景区令游人甚为满意。大多应该是本地居民。坐在湖畔凉亭中观赏湖光山色,也是风景秀丽。 地点:镇江丹阳

2.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法人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在?;で诵那?,除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三条在?;で撼迩?,除因教学科研的目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四条在?;で笛榍冢婪ㄅ伎梢越氪邮虏喂劭疾?、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で徊坏迷诒;で谏米耘嘀病⑺茄?、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鱼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相关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在?;で笛榍诖邮侣糜?、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で芾砘雇骋还芾?。

第十七条禁止在?;で诮锌撤?、放牧、狩猎、捕捞、钩鱼、游泳、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で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で芾砘沟墓芾?。

第十九条简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で芾砘购突肪潮;ぁ⒘忠?、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で芾砘狗⑾质粲谄渌泄刂鞴懿棵偶喙苤霸鸱段诘奈シㄎス嫘形模Φ奔笆蓖ūㄓ泄刂鞴懿棵?,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简阳市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鹦飨缯蛉嗣裾?、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で芾砘垢涸鹬贫┍;で牧媳;す己驼鲁?,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すぷ鳎鹘饩霰;す芾碇械挠泄匚侍狻?/p>

第二十一条?;で芾砘褂Φ奔忧恐捶ǘ游榻ㄉ?,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依法查处辖区内行政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

3. 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包括行洪区、滞洪区和人工水道)。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非金属)。河道的管理范围,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凡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简称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的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ㄒ唬┮?、沭河干流及其有关支流(即:沂河干流,自跋山水库以下至鲁苏省界;邳苍分洪道,自江风口闸以下至鲁苏交界;枋河,自费县姜庄湖拦河坝至入沂河口;沭河干流,自莒南与莒县交界以下至鲁苏交界,包括汤河回水段6公里;分沂入沭水道;新沭河,自新沭河泄洪闸以下至鲁苏交界),按照国家授权由沂沭河管理处实施管理。

  (二)其他河道由所在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也可委托河道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符合河道在防洪、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等方面的规划和要求,确保河道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严禁盲目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

  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进行全面勘察,制定具体的采砂规划和分年度实施的意见。

  第五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河道工程的管理,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ず拥拦こ躺枋?,维护河道管理秩序,及时查处河道工程中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实行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登记,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和采砂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采砂许可证。

4. 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我把26路车的路线发给你吧,你看看有没有离梁记粥铺近的地方。

26路(万家花园-旅游汽车站(丹桂园学校)),路线:万家花园 - 万家花园南 - 祈福路 - 采石 - 采石运管所 - 青岛啤酒厂(二水厂) - 芦场村委会 - 瑞马钢材市场(七队) -三和钢材市场(东塘) - 滨江郡 - 开发区管委会 - 泰尔重工 - 科创中心 - 蒙牛乳业公司 - 汤阳 - 润翔购物广场(安民村) - 鸳鸯村 - 市地方海事局(山南小区) - 湖西路(纺织厂) - 文化广场北 - 建管大厦 - 新一城购物中心(七中) - 朝辉首府(长城律师事务所) - 中级法院 - 旅游汽车站(丹桂园学校) - (共25站)

5. 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び牍芾?,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ぃ视帽咎趵?。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さ脑?,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さ墓叵?。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ぁ?/p>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すぷ髦凶龀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し段诨褂Φ庇?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し段?;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ひ蟆?/p>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抛橹泄夭棵?、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趴梢韵蚋谜颉⒋遄诘氐南丶度嗣裾岢錾瓯ńㄒ?;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ぶ贫龋忧勘;す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す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す婊Φ弊岳肺幕?、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ぴ?、?;つ谌莺捅;し段?;

(二)?;ご胧⒖⑶慷群徒ㄉ杩刂埔?;(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ひ螅?/p>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

(五)?;す婊制谑凳┓桨?。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す婊墓婊谙抻Φ庇氤鞘?、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す婊墓婊谙抻Φ庇氪遄婊墓婊谙尴嘁恢?。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す婊淖橹嘀苹赜Φ惫惴赫髑笥泄夭棵?、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す婊ㄋ蜕笈募杏Φ备骄咭饧赡汕榭黾袄碛桑痪さ?,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す婊墒 ⒆灾吻?、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す婊淖橹嘀苹赜Φ苯婪ㄅ嫉睦肺幕潜;す婊椭泄肺幕颉⒚灞;す婊ü裨航ㄉ柚鞴懿棵藕凸裨何奈镏鞴懿棵疟赴?。

第十八条 ?;す婊淖橹嘀苹赜Φ奔笆惫季婪ㄅ嫉谋;す婊?/p>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す婊?,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す婊淖橹嘀苹赜Φ毕蛟笈靥岢鲎ㄌ獗ǜ?,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す婊Φ卑凑赵笈绦虮ㄋ蜕笈?。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す婊凳┣榭龅募喽郊觳?,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ぷ纯鼋衅拦?;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ご胧?/p>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す婊刂评肺幕?、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し段诖邮陆ㄉ杌疃?,应当符合?;す婊囊?,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し段诮菇邢铝谢疃?/p>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す婊范ūA舻脑傲致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し段诮邢铝谢疃Φ北;て浯掣窬帧⒗贩缑埠屠方ㄖ?;制订?;し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す婊范ǖ慕ㄉ杩刂埔蟆?/p>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诘慕ㄖ铩⒐怪?,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诘睦方ㄖΦ北3衷械母叨?、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诘南郎枋⑾劳ǖ?,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ば枰?,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け曛荆⒗方ㄖ蛋?。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す婊囊螅涸鹄方ㄖ奈ず托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ご胧ǔ鞘?、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必须迁移异地?;せ蛘卟鸪?,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ぶ鞴懿棵呕嵬段奈镏鞴懿棵排肌1咎豕娑ǖ睦方ㄖ繁;?、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 ??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し段谏婕拔奈锉;さ?,应当执行文物?;し?、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す婊模?/p>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す婊模唬ㄈ┥米孕薷谋;す婊?;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ぶ鞴懿棵呕蛘叱鞘?、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げ涣?,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し段谟邢铝行形坏模沙鞘小⑾厝嗣裾窍绻婊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睿辉斐伤鹗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す婊范ūA舻脑傲致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有关单位或? ??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さ木咛迨凳┌旆ǎ晒裨航ㄉ柚鞴懿棵呕嵬裨何奈镏鞴懿棵胖贫ā?/p>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6. 采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少点可以。多了肯定不行   农村挖山建房没有补偿,而且还有可能罚款。   不论是为采石还是建房,私自挖掘山体,破坏山林植被,都是违法的,应该坚决制止和处罚。   涉及林地的挖山采石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对禁采区内正在进行的挖山采石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停。   对禁采区以外到期的挖山采石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再延续,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开采规划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生态造林,鼓励部门单位建立造林绿化基地,倡导市民开展认建认养,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防护林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不得将防护林改造为经济林、用材林。不得采挖防护林内的大树、古树名木。   非商业性采伐防护林的,应当编制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部门批准。   公益林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