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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导游擅改行程 游客要求更改旅游计划时,地陪导游应该怎么办?

导读:旅游导游擅改行程 游客要求更改旅游计划时,地陪导游应该怎么办? 1. 游客要求更改旅游计划时,地陪导游应该怎么办? 2. 地陪导游如果发现旅游团队的日程安排 3. 旅游者要求调换房间,地陪导游员应如何处理? 4. 游客要求更改旅游计划时地陪导游应该怎么办 5. 游客要求更改行程导游如何做 6. 什么情况下导游可以更改行程 7.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8. 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不得变更接待计划 9. 导游改变行程需要什么条件 10. 导游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1. 游客要求更改旅游计划时,地陪导游应该怎么办?

旅游行程是不能随便让导游改变的,规定了怎样就是怎样。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例如,自然灾害时,则导致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打电话先联系旅行社,看旅行社如何安排,只有旅行社同意了,导游才可以和游客进行交涉,否则旅行社不同意,导游私自改行程是会受处罚的。

二,导游与旅行社沟通好后,再与游客进行沟通,告诉他们具体发生的事情,如果强行按原来的行程进行,会发生什么大事。主要是安慰游客的同时,也要让游客意识到此次改行程的原因是什么。当游客意识到与自身的安全联系事件发生时,他们一般都会同意。

三,结束行程后,回到旅行社,需要根据行程的改变后,进行相应的补偿工作,例如,需要和旅行社如何计算补偿等。

2. 地陪导游如果发现旅游团队的日程安排

一、业务准备

「熟悉接待计划 」

1. 上团前,导游员应认真查阅旅游团接待计划及相关资料,熟悉掌握旅游团的全面情况,注意掌握其重点和特点,以确定基本接待要求和接待方案。

2. 掌握旅游团的以下信息:

旅游团的基本信息,包括团员的性别和年龄构成、职业、客源国(地)、民族、宗教信仰,有无特殊旅游者(如,旅游商、残疾人、儿童、高龄老人等)。

旅游线路的信息,包括海外团队的入出境地点;交通工具的信息,包括所乘航班(火车、轮船)的抵离班次、时间、地点;交通票据的情况。

「落实接待事宜」

1. 落实旅游活动日程各项事宜。

核对、落实该旅游团在旅游地活动日程表内容。根据组团社旅游接待计划,导游员应对各项内容与接待计划逐项核实,如出发时间、游览项目、就餐地点、风味品尝、购物、晚间活动、自由活动时间等内容。若发现不妥应立即与接待社有关人员联系,在确认情况后,做出必要的调整。

2. 落实交通工具。与为该团提供交通服务的车队或汽车公司联系,问清、核实司机师傅的姓名、车号、联系电话,出发地点等。如是大型旅游团,提前准备醒目标记。

二、物质准备

1. 计划单据:接待计划、质量反馈表、门票结算单、 全陪结算单。

2. 工作物件:扩音器、导游旗、导游证、名片、地图、 笔、便签等。

3. 个人物品:为了保证有备无患,导游人员还应带上常用药、充电器、针线包、小礼品等应急物品。所以导游的行李往往多于其他游客,很辛苦。

三、知识准备

1. 根据旅游团的不同类型和实际需要准备相关知识,了解和充实客源国(地)历史、政治、礼仪等方面的知识;接专业旅游团要准备相关专业知识。

2. 准备好当前的热门话题、国内外重大新闻、游客可能感兴趣的话题等内容,以便与游客有更多的谈话内容。

3. 沿途各站的相关知识。如果对该团所经各站不太熟悉,一定要提前准备各站的基本知识,如,主要景观、市容民情、风俗习惯等。

四、形象准备

导游员要做到着装得体、化妆适度、讲究个人卫生,争取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因为形象不仅是代表了本人,更是所在企业的形象代表,甚至是目的地城市和整个国家的代表。

五、心理准备

1. 导游必须自信

3. 旅游者要求调换房间,地陪导游员应如何处理?

在送游客赴机场

途中遇

到交通堵塞或车辆事故确实是件急人的事.如何避免或应对这类突发事件,对当事的导游员来说是一种考验.一般来讲,处理的方法有:

1,遵守规定,提前出发.民航规定,飞机? ??飞前半小时就停办登机手续.因此一些旅行社要求团队必须在飞机起飞前1小时到达机场场站单位领取机票和行李卡,办理手续.

导游员应

严格按照规定提前出发,把路上可能出现交通堵塞问题算在内.有些游客不愿提前出发,怕在机场等候时间太长.这时

导游员应

根据具体情况向客人说明,告诉他们交通堵塞可能延误飞机的后果,并耐心说服他们.

2,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遇到车辆事故或交通堵塞等事件时,要正视客观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与司机和交警配合,与有关单位联系,积极想办法.例如,请交警帮助疏导交通,联系警车开道,调换车辆,拦截车辆,与机场联系推迟起飞的时间等.

本例中旅游团的交通费虽然增加了,但避免了因误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4. 游客要求更改旅游计划时地陪导游应该怎么办

1、地陪上团时在职业形象方面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

(1)着装要符合导游人员的身份,要方便服务工作;

(2)衣着要自然、简洁、整齐、大方,佩戴首饰要适度,不浓妆艳抹;

(3)上团时,必须佩戴导游证IC卡。

2、地陪在接团前应如何落实旅游车辆?

答:

(1)与车队联系,确认车型、车牌号和司机姓名及电话;

(2)与司机确定接头地点并告知活动日程和具体时间安排。

3、地陪上团前应准备好哪些物品?

答:上团前,按照人数领取导游图、门票、用餐结算单和费用,带好接待计划、导游证IC卡、本社社牌、导游旗、接站牌等必备物品。

4、地陪上团前应如何做好语言和知识方面的准备?

答:

(1)根据接待计划上确定的参观游览项目,做好讲解内容的准备,外语导游还要做好语言表达方法上的准备;

(2)接待有专业要求的团队,要做好相关专业知识、词汇的准备;

(3)做好当前的热门话题,国内外重大新闻、游客可能感兴趣的话题等方面准备

(4)对自己不熟悉的景点应事先设法做详细了解。

5、为了避免接团时发生误接、漏接和空接,地陪在阅读接待计划时应注意弄清哪些问题?

答:

(1)国内组团社联络人和全陪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2)旅游团成员的人数、性别、姓名和职业;

(3)团队抵达本地时所乘的交通工具的班次、时间和接站地点;

(4)接待入境团时还要了解客源地组团社和领队的名称、旅行团的外语名称或代号、游客的国籍、语言和宗教信仰以及旅行团的入(出)境地点等。

6、接待入境团的地陪应从哪几方面掌握交通票据的情况?

答:

(1)团队往下一站的交通票是否按计划订妥、有无变更以及更改后的落实情况;

(2)是否有返程票;

(3)是否有国内段国际机票;

(4)出境票的票种(是OK票还是Open票) 。

7、接待入境团的地陪在机场或车站接团时,应如何确认某一团队是否是自己应接的团?

答:

(1)应问清该团来自哪个国家(地区)、客源地组团社和国内组团社的名称、领队和全陪的姓名等;

(2)如该团没有领队和全陪,地陪应与该团成员核对团名、团号、国别及游客人数、姓名并核实其主要行程。

8、有托运行李的旅行团抵达本地后,地陪应如何清点行李?

答:

(1)地陪应协助本团游客将行李集中放在指定位置,提醒游客检查自己的行李物品是否完整无损;

(2)与领队、全陪核对行李无误后,移交给行李员,双方办好交接手续;

(3)若有行李未到或破损,地陪应协助当事人到有关交通部门办理行李丢失或赔偿申? ?手续。

9、地陪在车上导游讲解时,应站在什么位置?

答:

(1)应站在车厢前部靠近司机的位置,面对客人,站立讲解;

(2)让客人能看到自己讲解,自己也能看到全车客人的反应及表情,以便于与司机联系,处理突然出现的问题。

10、试以地陪的身份对旅游团致一段规范的欢迎词。 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所在接待社、司机及本人欢迎客人的光临;

(2)介绍自己的姓名及所属单位;

(3)介绍司机;

(4)表示提供优质的诚挚愿望;

(5)预祝游客旅游愉快。

11、地陪在车上进行沿途风光导游时,在导游内容和技巧上要注意什么?

答:

(1)讲解的内容要简明扼要,语言要节奏明快、清晰;

(2)所介绍的景物取舍要得当,要与游客的观赏同步;见人说人,见物说物,随机应变。

12、地陪在向游客作当地概况介绍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1)介绍当地的概况应包括气候条件、人口、行政区域划分、社会生活、文化传统、土特产品、历史沿革等;

(2)还要适时介绍当地的市貌、发展概况及沿途经过的重要建筑物、街道等。

13、在游客入住酒店后,地陪应如何保持于旅行团的联系?

答:地陪要掌握领队、全陪和团员的房间号,并将与自己联系的办法如房间号、电话号码等告诉全陪和领队,以便有事识尽快联系。

14、当领队或全陪对接待计划提出小的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游览项目时,地陪应如何应对?

答:

(1)及时向旅行社有关部门反映,对合理又可行的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

(2)对需要加收费用的项目,地陪要事先向领队或游客讲明,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对确实无法满足的要求,地陪要详细解释,耐心说服。

15、在领队和游客的证件保管、使用方面,地陪应作哪些工作?

答:

(1)一般情况下,地陪不应保管团队的旅行证件。如需使用游客的证件办理某项手续时,应在用完后立即归还游客;

(2)在离站前一天,地陪要检查自己的物品,看是否保留有游客的证件、票据等,若有应立即归还,当面点清;

(3)某些酒店在旅行团入住时,要求领队将其证件留在总台,地陪应在旅行团离店时提醒领队取回自己的证件;

(4)入境团出境前,要提醒游客准备好护照和申报单,以便交边检站和海关检查。

16、旅行团到达本地后,地陪主要负责向游客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答:

(1)按时做好旅行团在本地的接送工作;

(2)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做好团队在本地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导游讲解工作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

(3)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出现问题。

17、旅行团出发去景点参观游览之前,地陪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

(1)准备好小旗、胸卡和必要的票证;

(2)督促司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核实餐饮的落实情况

(4)出发前,地陪应提前10分钟到达集合地点;

(5)核实、清点实到人数。

18、在旅行团前往景点参观的途中,地陪应做些什么?

答:

(1)重述当日的活动安排;

(2)做好沿途风光导游;

(3)扼要介绍景点的情况。

19、游客下车参观景点前,地陪应向他们交代什么?

答:地陪要讲清并提醒游客记住旅行车的型号、颜色、标志、车号,以及停车地点、开车时间等。

20、在景点示意图前,地陪应向游客交代什么?

答:

(1)讲明游览路线、所需? ?间、集合时间和地点等;

(2)讲清游览参观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21、在游览景点时,地陪在讲解内容、语言运用及组织协调方面应遵照怎样的要求去做?

答:

(1)讲解要繁简适当,应包括该景点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

(2)讲解的语言要生动,富有表达力。

(3)组织安排上,应保证计划内项目能充分地游览、观赏,做到讲解与引导游览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参观游览与适当休息相结合,并应特别关照老弱病残游客。

22、导游人员应如何预防游客走失?

答:

(1)导游人员要提醒游客:记住地接社名称、车号、酒店名称,团队行进时不要离团太远,在外逗留或自行外出时回酒店不要太晚。

(2)在参观游览过程中,经常向游客预报行程并讲清用餐时间、地点,游览路线,集合时间、地点以及停车点。

(3)时刻与游客在一起,经常点清人数。

(4)地陪、全陪、领队密切配合;地陪在前领路,全陪、领队做好断后工作。

(5)地陪要以精彩的讲解吸引游客。

23、地陪在旅行团入住饭店时,应向游客交代什么?

答:地陪应向全团介绍酒店内的外币兑换处、中西餐厅、娱乐场所、商场、公共洗手间等设施的位置,并讲清入住的注意事项。

24、在带领客人购买本地的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地陪应如何做好导购工作?

答:

(1)地陪安排购物次数不能过多,时间不能过长,不能强迫游客购物等;

(2)在游客购物前,地陪应介绍当地商品特色,教会游客辨别商品的优劣、真伪,并向全团讲清停留时间及注意事项,接待入境团的地陪要做好翻译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游客办理商品托运手续;

(3)在遇到小贩强拉强卖时,地陪有责任提醒客人不要上当受骗,不能放任不管;

(4)当商店不按质论价、抛售伪劣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时,地陪应向商店负责人反映,维护客人的利益。

25、地陪在团队用餐前、用餐时和用餐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用餐前,地陪要提前对用餐地点、时间、人数、标准、特殊要求等逐一核实并确认;

(2)用餐时,地陪应巡视团队的用餐情况一两次,解答游客在用餐中提出的问题,并监督、检查餐厅的服务质量;

(3)用餐后,地陪要严格按实际用餐人数、标准与餐厅结账。

26、在风味餐宴上,地陪要向游客介绍什么?

答:地陪要向游客介绍风味名菜的选料、烹制、有关典故及其吃法。

27、地陪应怎样安排好旅游团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文娱活动?

答:

(1)如果是计划内的文娱节目,地陪应陪同前往,并介绍情况;

(2)如果是计划外的文娱活动(如游客提出自费观看文娱演出或参加某种娱乐活动),地陪一般予以协助,但通常不陪同前往;

(3)当游客要去大型娱乐场所活动时,地陪应提醒游客不要走散,并留意其动向和周 围的环境,以防不测。

28、游客参加舞会活动时,地陪应提供什么服务?

答:

(1)若是有关单位组织的社交舞会,地陪应陪同前往

(2)若是游客自己购票的娱乐性舞会,地陪可代为购票,是否参加自便,但无陪舞义务。

29、旅行团离开当地饭店前,地陪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集中交运行李。如旅行团有行李须交付托运,地陪要按商定好的时间与领队、全陪、行李员一起清点行李并检查行李的包扎情况。

(2)办理退房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地陪应在中午12点前办理退房手续;

(3) 集合上车。离开饭店前,地陪要询问游客与饭店的账目是否结清,请游客将房间钥匙交回服务台;集合游客上车,等游客入座后,要仔细清点实到人数,提醒游客检查有无遗漏物品。

30、在结束一天的游览返回饭店的途中,地陪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

(1)返回饭店的途中,地陪应回顾当天参观、游览的内容,必要时可补充讲解并回答游客的询问;

(2)如旅行车不从原路返回饭店,地陪应作沿途风光导游;

(3)在游客下车前,地陪要预报晚上或次日的活动日程、出发时间、集合地点等;

(4)提醒游客带好随身物品

(5)地陪要先下车,照顾游客下车,并向他们道别。

31、旅行团进入旅游目的地国家时,需要过哪“三关”?

答:就是要办理有关入境的三项检查手续:卫生检疫、证件查验、海关检查。

32、旅游团离开本地前,地陪应对交通票据作哪些方面的核对和落实?

答:

(1)旅游团离开的前一天,地陪应核实旅游团离开的机(车、船)票,要核对团名、代号、人数、全陪姓名、去向、航班(车次、船次)、起飞(开车、启航)时间、在哪个机场(车站、码头)离开等事项。如果航班(车次、船次)和时间有变更,应当弄清是否通知下一站接待社,以免造成漏接;

(2)若是乘飞机离境的旅游团,地陪应提醒或协助领队提前72小时确认机票。

33、为了避免误机(车、船)事故的发生,导游送团时在时间安排上要注意什么?

答:导游员接团时,应确保团队在飞机或车、船离站前抵达机场或火车、码头,具体要求是:

(1)乘坐出境航班或去沿海城市的航班,提前2小时;

(2)乘坐国内航班提前1.5小时;

(3)乘坐火车、轮船提前1小时。

34、送走旅行团后,怎样做好总结工作?

答:

(1)地陪应与司机核实用车公里数,在用单车据上签字并保留好单据;

(2)如果过桥费、公路费、停车费由地陪所属的旅行社支付,则在汇总、核实后与司机结算,并保存好票据。

35、地陪下团后,怎样做好总结工作?

答:

(1)填好并交回各类调查表、报告表,认真写好陪团小结,实事求是地汇报接团情况;

(2)旅游中若发生重大事故,要整理成文字材料向接待社和组团社汇报。

36、在阅读接待计划时,全陪要重点了解接待对象的哪些情况?

答:

(1)记住旅行团的团号、国别、人数、领队姓名;

(2)了解旅游团成员的民族、职业、姓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

(3)了解团内较有影响力的成员、特殊照顾对象和知名人士的情况。

37、全陪在与地陪商定日程时,应掌握怎样的原则?

答:

(1)如果地陪修改日程,全陪应坚持“调整顺序可以,减少项目不行”的原则,必要时报告组团社;

(2)地陪推荐自费项目时,全陪征求全体旅游团成员的意见。

38、领队与客人之间出现矛盾时,全陪应该怎么办?

答:

(1)全陪对他们之间的矛盾不宜寻根究底;

(2)不宜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宜介入矛盾;

(3)必要时可帮助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39、全陪要做好哪些人员或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答:

(1) 要做好领队与地陪,游客与地陪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2) 要做好旅游线路上的各站,特别是上下站之间的联络工作,通报情况,落实接待事宜

40、每到一个旅游目的地,全陪都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全陪应向地陪通报旅游团的情况,并协助地陪 工作

(2)监督各地服务质量,酌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保护游客的安全,预防和处理各种事故

(5) 做好与下一站的联络工作

41、地陪下团后,如何处理好旅行团的遗留问题?

答:

(1)如有游客临走前托办事情,要按规定处理,必要时请示领导后再处理

(2)如在带团过程中遇到不顺利或可能引起客人投诉的问题,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

(3)如团队出现情况变化,比如客人中途退团,免票等涉及退款事宜的,应向计调汇报

42、全陪在旅行团的旅游活动中充当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

答 全陪是组团社的代表,应自始自终参与旅游团队的全程活动,负责旅行团行程中各环节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接待人员之间的关系。

43、在游览活动中,为了保护游客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全陪要做什么?

答:

(1)在游览活动中,全陪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留意游客动向,协助地陪圆满完成导游讲解任务,避免游客走失或发生意外

(2)全陪要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如突发意外,应依靠地方领导妥善进行处理

44、全陪在旅行团购物时,应如何发挥监督与指导作用?

答:

(1)如地陪安排购物次数过多或延长购物时间,全陪要及时交涉

(2)购物时,要提醒游客注意商品的质量和价格,谨防假货或以次充好

(3)入境团游客购买贵重物品特别是文物时,要提醒其保管好发票以备海关时查验;在他们购买中成药,中药材时,要向其讲清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

45、在旅行团抵达酒店时,全陪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

(1)积极主动地协助领队办理旅游团的入住手续

(2)请领队分配住房,全陪要掌握住房分配名单,并与领队互通房号以便联系

(3)热情引导游客进入房间

(4)如地陪不住酒店,全陪要负起全责,照顾好旅行团

(5)掌握酒店前台的电话号码以及地陪联系的办法,以备必要时联系

46、团队乘坐长途交通工具(机,车,船)时,全陪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

(1)乘飞机(火车,轮船)时,全陪要积极争取民航,铁路,航运部门工作人员的支持,共同做好安全保卫,生活服务工作

(2)在运行中,全陪应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物品安全

(3)组织好娱乐活动,安排照顾好游客的饮食和休息

(4)保管好行李托运单和飞机,车,船票等单据,抵达下站时将其交予地陪

(5)乘火车旅行时,应事先请领队分配好包房,卧铺铺位

47、在旅行团离开时,全陪应做好什么工作?

答:

(1)提前提醒地陪落实离站的交通票据及离站的准确时间

(2)协助领队和地陪办理离站事宜

(3)妥善保管票证

48、在监督各地服务质量方面,全陪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

(1)若某地的活动安排与前几站有明显重复,全陪应建议地陪作必要的调整

(2) 若对当地接待工作有意见(如住房,餐饮,车辆达不到原协议的标准,地陪擅自减少取消旅游项目或收费加点以及过多安排购物等),要诚恳地向地陪提出

(3)如仍未改善,则直接向接待提出,必要时向组团社报告

49、在入境团即将离境时,全陪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1)当旅行结束时,全陪要提醒游客带好自己的物品和证件

(2)征求游客对整个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致欢送辞,对客人给予的合作表示感谢并欢迎再次光临

50、试以全陪的身份对旅行团致一段欢送辞,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回顾旅游活动,感谢大家的合作;

(2)表达友谊和惜别之情;

(3)诚恳征求游 客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若旅游活动中有不顺利或旅游服务不尽人意之处,导游可借此机会再次向游客赔礼道歉;

(5)表达美好祝愿。

51、《全陪日志》包括哪些内容? 答:《全陪日志》的内容包括:

(1)旅游团的基本情况

(2)旅游日程安排及飞机、火车、航运交通情况;

(3)各地接待质量(包括客人对食、住、行、游、购、娱各方面的满意程度);

(4)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经过;

(5)游客的反映及改进意见。

52、面对游客的苛求和挑剔,导游人员应如何应对?

答:

(1)一要认真倾听,不要没有听完就指责游客的要求不合理或胡乱解释;

(2)二要微笑对待,不要一听到不顺耳的话就表示反感还恶语相向;

(3)三要耐心解释,对合理的但不可能办到的要求,要耐心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解释,不要以“办不到”一口拒绝。

53、导游人员应该怎样向游客提供心理服务?

答:

(1)尊重游客;

(2)保持微笑服务;

(3)学会使用柔性语言;

(4)寻求与游客建立“伙伴关系”;

(5)多提供个性化服务。

54、导游人员怎样做才算是宽容待客?

答:

(1)要尊重游客,就是要重视并恭敬地对待客人;

(2)要理解游客,就是要观察游客的心理变化,领悟游客的用意;

(3)要谅解游客,就是不去挑剔或指责游客的言行疏忽或失误。

55、在带团的全过程中,导游人员与游客之间应保持怎样的人际关系?

答:

(1)导游人员要记住自己是主人。要有主人热情好客的态度,要有主人的度量,对游客礼让三分。

(2)导游人员不要与游客过分亲近;不介入旅行团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不在游客之间搬弄是非;对待游客要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56、导游人员在上团前,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心理准备?

答:

(1)准备应对艰苦复杂的工作。导游人员不仅要按照常规工作程序的要求向游客提供热情的服务,还要有为特殊游客提供服务以及在接待工作中发生问题或事故时去面对、去处理的思想准备。

(2)准备承受抱怨和投诉。导游工作繁杂辛苦,有时导游人员已尽其所能热情周到地为旅游团服务,但还会有一些游客挑剔、抱怨、指责导游人员的工作,甚至提出投诉。对于这种情况,导游人员也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冷静、沉着地面对,无怨无悔地为游客服务。

57、导游人员应如何协助、安排入境游客的会见活动?

答:

(1)当游客(主要是专业旅游团)会见中国方面的同行或负责人,必要时导游员可充当翻译;若另有翻译,导游员可在一旁静听。

(2)若游客要会见在华亲友,导游员应协助安排,一般情况下没有充当翻译的义务。

58、导游人员在带团的过程中,应如何推销本地和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

答:

(1)认真做好导游讲解服务与旅行生活服务,在游客心目中树立本地旅游资源和旅游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游客来本地重游的吸引力。

(2)向游客介绍本地的其他旅游资源和旅行社的特色产品,提供有关的宣传和促销资料,便于游客回去后向其亲友介绍,从而扩大本地旅游资源和旅行社产品的影响。

59、导游人员做导游讲解时,音调和举止应如何?

答:

(1)导游人员讲解时音调要自然、响亮又富于变化,令游客感到亲切自然而产生感染力。

(2)导游人员的神态、手势要与讲解的内容和当时的气氛有机配合,和谐一致。

60、外国游客故意在导游员? ??前谈论西藏、台湾的归属等敏感问题时,导游员应怎样对待?

答:

(1)积极地宣传我国政府的外交政策、对台方针和民族政策,友好地介绍我国的国情;

(2)阐明我方对这些问题的立场、观点,求同存异;

(3)不要与之纠缠,但要在适当时机提醒游客,并理直气壮、观点鲜明地对其错误观点予以驳斥。

5. 游客要求更改行程导游如何做

这个条件很多,总体就是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导游才可以改变接待计划,并且要征求游客多数人的同样,比如旅游景点关闭,道路拥堵,塌方,暴雨等等,导游都可以进行和游客协商,进行调整行程或景点。

6. 什么情况下导游可以更改行程

没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更改行程的。如果遇到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存在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三类违规行为,旅游行政部门对导游进行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将吊销导游证。

7. 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认证简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要求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 ?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挥形シㄋ玫?,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 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挥形シㄋ玫?,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管理实施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资格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 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计赖燃段ü晟?、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等级考核

第五章 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 ?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8. 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不得变更接待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ず涂ⅲ糜?、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す婊⒆匀槐;で婊认嘈?。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ず涂⒔ㄉ琛?/p>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ぢ糜位肪常ぢ糜紊枋?;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ぢ糜巫试春吐糜位肪?,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さ挠卫赖悖枰ザ朗杖∶牌钡?,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ど枋?,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9. 导游改变行程需要什么条件

导游需要带上自己的导游证还有公司开的电子行程委派单,到景区团队售票窗口购买景区团队票。

10. 导游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遇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依法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行使此权利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1.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2.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3.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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